徐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根据徐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协会会员应当依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二条 本协会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个人会费、特殊会费。单位会员会费分为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会费、会员单位会费;个人会费分为会员会费、理事会费。
第三条 会员会费每年不低于200元、理事会费每年不低于300元;副会长单位会费不低于5000元,理事单位会费每年不低于3000元;会员单位会费每年不低2000元、。
第四条 协会分支机构不单独向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另行收取会费。
第五条 新批准入会的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个人会员、理事,应按照上述会费标准于登记注册时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以后按年度交纳。
第六条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理事应于注册满周年前一个月,按照上述会费标准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也可以一次性合并交纳应届五年的会费。
第七条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理事均可缴纳特殊会费。
第八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由本协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秘书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帐册,接受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九条 会费的使用应先做预算,由会长、秘书长同意后方可使用。事后报销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并写明理由,先由秘书长签字,再由监事会主席签字后,再由会长签字方可报销。
第十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由会员大会半数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