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理事管理制度
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修订
徐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理事是徐州市心理咨询领域的精英人物,是构建徐州市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为充分发挥各理事的巨大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理事必须服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和监事会的监督,带头执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第二条 积极参加心理咨询师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大力支持会长、监事会主席、秘书长的工作。
第三条 主动为协会会员作自己擅长的学术报告。
第四条 自觉成为协会沟通全国不同领域知名专家学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五条 为协会的发展积极出谋划策,并主动介绍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入会。
第六条 经常与协会办公室保持电话或邮件联系,以了解相互之间的需求。
第七条 一年内三次无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或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视为主动退出理事会。
第八条 理事必须遵守协会章程和会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 未经协会批准,不得以协会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协会组织的活动统一散发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发放任何资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解释权归徐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