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选举和表决办法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会选举办法如下:
一、徐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监事、秘书长由会员大会依照章程选举产生。
二、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监事、秘书长的人选,由筹备组或上届常务理事会研究提出候选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进行表决。
三、选举方式为等额选举。
四、拟选举理事,由参加会员大会的会员民主选举产生。选举须有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参加,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拟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监事、秘书长,由参加会议的理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选举结果须有2/3以上理事参加,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六、如票选,理事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同意”者在候选人名字前空格内划“○”,“不同意”者在候选人名字前空格内划“×”并在候选人名字后的空格内填写上提名人选的名字。举手表决时,更换候选人,参会理事可直接提出新的候选人,然后对新候选人表决。
七、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不划任何符号的为弃权票。划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晰。选票上因涂改、书写不清、不能辨认的部分不计票,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每位理事只能填写本人的选票,不得代为投票。
八、选举前,应说明与会有效代表人数。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九、选举设监票人、唱票人、统计人各1名,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候选人不得兼任监票人。计票结束后,由主持人(或监票人)宣布选举结果。
十、如票选,选票由协会筹备组统一印制,加盖徐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公章有效。
十一、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本会筹备组或上届常务理事会决定。
十二、本选举办法经2009年1月11日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上一条:资产管理办法
下一条:重大喜讯:热烈祝贺徐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当选江苏省社会组织促进会第二届理事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