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结合徐州市心理咨询市场的现状,制定本执业标准如下:
一、执业守则
热爱本职工作。坚定为社会做贡献的信念,刻苦专研专业知识,增强技能,提高自身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求助者建立平等友好的咨询关系。
二、执业道德
1、不歧视任何求助者;
2、让求助者了解咨询的性质、特点、局限性、自身的权利义务;
3、与求助者达成共识,必要时书面协议;
4、不建立咨询以外的任何关系,不得谋私;
5、不适合的求助者及时转介;
6、始终遵守保密原则。
三、保密原则
1、说明保密原则及其使用的限度;
2、尽力防止意外情况发生但应泄密最少;
3、严格保密保管求助者相关信息资料;
4、宣传、授课采用求助者的案例时,应征得本人同意;
5、除犯罪信息外,为求助者保守一切不愿公开的隐私秘密。
四、其他原则
1、咨询师出具相关记录、证明、治疗方案点专人保管并保密;
2、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询问时应实事求实,不能虚作假。
五、从业要求
1、有关证、照、收费标准在明显位置公示;
2、工作场所安静、整洁、有序;
3、按标准收费,出具收据;
4、杜绝恶意降低收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杜绝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6、工作人员着整洁正装。
六、咨询师资格取得与执业管理
1、必须取得心理咨询师资格,心理咨询员(三级)只能从事助理工作;
2、必须取得《执业证书》方可执业;
3、必须注册年检。
七、不宜从事心理咨询执业的人员
1、不具备资格或被取消其资格的;
2、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
八、执业权利
1、有服务的权利;
2、出具相应证明文件的权利;
3、参加专业培训、继续教育的权利;
4、按要求购买相应工具的权利。
九、执业形式的合法性
1、必须在相应的机构内开展业务;
2、职业机构的形式分国办、民办;
3、工作机构必须依法得到批准许可颁证;
4、民营成立的工作机构称“工作室”,不得称“XX中心”、“XX所”。
十、心理咨询服务应有相应条件
1、三名以上二级心理咨询师;
2、合法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
3、有相应的经费保障;
4、有服务必须的仪器设备;
5、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6、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必须有卫生、民政、工商合法批准许可的执照证书。
十一、执业内容与服务形式的合法性
1、执业内容:个案、团体咨询,拓展、技能培训。
2、服务的法律形式:《服务合同》;
合同包括:双方当事人,服务标题为“心理健康服务(评估、咨询、偏差处理等)”,标明费用,服务时间、地点、满意度,治疗方案,双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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